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路路亨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辽A×××××/辽A×××××号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沈阳路路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4881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705元,共计赔偿150517元。

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账户,户名:纪烈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2×××87。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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