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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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和谐大街小微支行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舟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舟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8533.16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代偿款78533.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舟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