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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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协盈运输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357.18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付二原告上述损失后,被告***、馆陶县协盈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由原告***、***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