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7354.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1944元,共计赔付109298.6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损失后,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负担273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