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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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盛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2400元,合计274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医药费8250.39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鉴定费2591元,合计20681.39元。 三、***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为其垫付的医药费16567.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75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