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清县金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清县金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454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第一笔借款中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4日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4083.29元,自2019年2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计算;第二笔以借款本金304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算;第三笔以借款本金4443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算;第四笔以借款本金3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算。以上四笔借款利息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永清县金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