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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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豪派橱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8民初1346号 原告:兴文业之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7DHXW3N。 法定代表人:阴霞,经理。 被告:成都市豪派橱柜有限公司,住***。 原告兴文业之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豪派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告成都市豪派橱柜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2019年12月5日,原告兴文业之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兴文业之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兴文业之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罗安涛 人民陪审员任建平 人民陪审员雷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赫洲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