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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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86766.21元、未付保费4621.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86766.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