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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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故意伤害罪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张得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得欣涉案凶器砍刀一把,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