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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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即“一、解除***、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关系”; 二、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即“二、由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6498.20元(其中:1.医疗费49733.4元;2.伙食补助费375元;3.护理费2238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10017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70.8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032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32元;8.鉴定费100元)。限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95011.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