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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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购房借款本金140,981.62元,并按照年利率4.9%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新乐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6,001元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三被告负担(新乐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对其中的1740元负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