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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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民初2129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184938。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旭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维维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