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并以8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共20699.62元(利息=借款本金80万元×执行利率9.135%/360×103天),罚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借款本金80万元×罚息利率13.7025%/360×计息天数;),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借款期内欠息余额×期内利率9.135%÷360天×逾期天数)+(借款期外欠息余额×罚息利率13.7025%÷360天×逾期天数)}; 二、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1242000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55153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3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2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