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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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 二、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81600元; 三、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专利款)3616000元; 四、驳回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6700元,共计158900元,由新鄂西公司负担125760元,天立公司负担33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00元,天立公司负担100000元,新鄂西公司负担27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