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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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 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民,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为54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李成佳 审判员史纪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琳娜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