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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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武安市宝烨煤焦化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9859.89元整;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7664.72元; 3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225元,由***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