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利息9450元及自2018年1月6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利息6100元及自2018年3月5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利息6100元及自2018年3月11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4、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利息6100元及自2018年3月29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5、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利息1400元及自2017年12月17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实收1150元),由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