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利息9450元及自2018年1月6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利息6100元及自2018年3月5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利息6100元及自2018年3月11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4、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利息6100元及自2018年3月29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5、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利息1400元及自2017年12月17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实收1150元),由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