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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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安县柴沟堡镇建政轮胎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怀安县柴沟堡镇建政轮胎销售中心轮胎款6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的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