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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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兴洲路支行 兴城市超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83381.7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7682.04元; 四、被告***与被告兴城市超圣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病例取证费85.6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0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被告***与兴城市超圣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83元,原告***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