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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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新源皮草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 阳原县众鑫皮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阳原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7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被告阳原县众鑫皮草有限公司对该调解书中王利民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7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