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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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黎县双军粉丝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0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黎县双军粉丝厂,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职务:厂长。 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双军粉丝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向利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世琦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