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黎县双军粉丝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0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黎县双军粉丝厂,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职务:厂长。

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双军粉丝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向利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世琦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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