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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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诈骗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洪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洪波违法所得956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刘某168800元,姜某、申某、王某、李秀英、姜红晓、姜红娇、李某、刘健康、张振磊损失2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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