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幻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幻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房屋租金156193.19元; 二、被告成都幻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每季度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为:以 44345.0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45.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45.0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15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幻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担1922元,由被告成都幻视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