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2872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永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相关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 本案按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亚光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铁平 书记员田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