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计人民币45379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中成煤炭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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