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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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1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房屋的撤销备案登记(备案号:56571)手续; 三、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于四川省彭州市房屋备案登记撤销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13053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现已由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