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2328号

原告: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家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胤,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罗秦瑶

人民陪审员刘翔宇

人民陪审员刘玉涵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玉婕

裁判日期 2019-09-1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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