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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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2328号 原告: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家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胤,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成都美馨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罗秦瑶 人民陪审员刘翔宇 人民陪审员刘玉涵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玉婕 |
裁判日期 | 2019-09-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