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民初2379号

原告:吴士军(曾用名吴二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霜霜,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景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士军诉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吴士军经本院多次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

本案按原告吴士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晓燕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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