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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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 利川市乐福畜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福畜产公司偿还原告宏财担保公司代其向湖北银行利川支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875706.83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7570.68元,并向原告支付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代偿日期起到代偿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详见明细表),前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乐福畜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乐福畜产公司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固定资产明细登记表); 四、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利川市建南镇星红村二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利川不动产权第0005363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宏财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80元,依法减半收取43490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