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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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杨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7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的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93.85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三、暂存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一元街上海派出所的苹果6金色手机1部、华为MATE20黑色手机1部和人民币7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告人杨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