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4万元为基础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