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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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黄商购物中心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1127民初373号 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黄商购物中心,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损处处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 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黄商购物中心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黄商购物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原告与被告场地租赁关系,判令被告退还租赁场地;2、判令被告给付租金90000元(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租金计算顺延至退场时止。)、水电费407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03年购物中心开业以来,被告租赁原告一楼外租区场地从事餐饮经营。双方逐年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合同签订年租金18万元,约定按季度交纳,合同期为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合同到期后,被告就没有续签合同,租金也是经原告多次催要才支付到2019年3月。鉴于被告既不签订租赁合同也不退还租赁场地,租金也是久拖不交,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如上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5); 二、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租金90000元、水电费4077元,合计94077元(已支付部分凭据扣减),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景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