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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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第1被告成都华游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第1被告成都华游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共5570元,均由被告成都华游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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