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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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63911.5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7985.20元,合计71896.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87.10元、法医鉴定费1380元,合计91467.10元,被告***已经垫付了40000元,两项相抵,超出的51467.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赔偿原告***损失7985.20元、法医鉴定费460元,合计844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4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0元,由被告***负担569元,被告***负担800元,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担93元,原告***负担1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