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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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崔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