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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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翟勇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