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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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6964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696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河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599元,由原告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99元,由被告平昌县中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