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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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贩卖毒品罪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王静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