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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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傅金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傅金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傅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傅金泉的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傅金宝、傅剑峰的刑期均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四、对被告人傅金泉、傅金宝、傅剑峰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及被告人傅金泉单独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移送的被告人傅金泉、傅金宝、傅剑峰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三台、手机十七部、硬盘五个、POOS机一台、银行卡二张、社保卡一张、信用卡一张、营业执照资料二套、承诺函一份、电话卡包装七个、电话卡卡套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