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贩卖毒品罪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旭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赵旭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许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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