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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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巴东县边连坪煤矿有限公司 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公安县坪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公安县坪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复利283684.88元,2019年11月29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49999%计算; 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被告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江国用(2013)字第XXX号、江陵房权证郝穴镇字第XXX号)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实现登记于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权后的剩余财产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青松、侯永安、侯永军、邹永莲对被告公安县坪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2元,减半收取417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6751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