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荆州市润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石首市仁爱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石首市久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项目10000元,伤残项目100043.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144652.33元,减去已理赔的39451.8元,共还应赔偿原告***215244.48元; 二、被告***、石首市久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330元,因石首市久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169191元,实际应由原告***在上述理赔款中返还被告石首市久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1678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1.4元,被告***、石首市久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