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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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妨害公务罪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刘晓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