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创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杰、湖北创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从2019年4月18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湖北创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利息截止2019年11月8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刘杰、湖北创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