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 岳阳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岳阳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4169.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岳阳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3416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岳阳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岳阳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