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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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洪湖市鑫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洪自然资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申请执行人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洪自然资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635.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洪湖市峰口镇恒继村;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31.1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洪湖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