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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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2)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2)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与武汉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武汉群益魔芋制品有限公司各项综合损失共计39,404,497元。 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与武汉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67元,由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负担123,533.50元;武汉群益魔芋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33.50元,由武汉群益魔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10,000元,由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武汉群益魔芋制品有限公司各自承担105,000元。 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