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行政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20)内05行申2号 监督机关: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金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常凯,该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永和屯村委会,住***。 法定代表人:郭云,该村村长。 原审第三人:周苏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 原审第三人:周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 申诉人周金贤因与被申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永和屯村委会、周苏贤、周志成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行终69号行政裁定书,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民(行)监[2019]号15050000074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周金贤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在原审期间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显示产权变更情况,无法证明房屋归其所有,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通检民(行)监[2019]15050000074号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