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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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仆寺旗东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7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太仆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上诉人太仆寺旗东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到2017年5月的取暖费614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太仆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 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