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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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众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于某欠款2257100.9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工程款1955017.45元自2016年11月2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质保金302083.45元自2019年2月26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56元,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56.8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